关于教师普通话等级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

发布者:张婧发布时间:2024-06-14浏览次数:22

《〈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2000年9月23日 教育部第10号令):

     第八条规定,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,“普通话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”(其中,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,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)。”“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;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普通话水平,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。

《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》(人发〔1996〕46号)规定:

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,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。